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其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执行。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农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本文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成本模型作出原则性规定! 房屋,指固定资产; 对于土地,请参阅无形资产。 在具体细节上,我们还应该注意一些细节,例如固定资产摊销开始时间与无形资产折旧开始时间相差一个月]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投资房地产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会计准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前提条件是:①计量可靠;②持续取得。 不满足条件的,只能按照第九成本模型进行后续计量。 】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公平模型前提条件的推演条件之一:内部因素、环境激励】
(二)企业可以从房地产交易市场获取相同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公平模型的前提是第二个推导条件:外部因素、企业能力的激励】
【温馨提示:根据《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6页规定,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后续计量模式,不能同时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模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摊销或折旧,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它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模式处理原则:不摊销、不计提折旧、不计坏账(根据准则8号第三条,公允模式投资性房地产不纳入坏账范围),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调整为公允价值的金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视为新的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新政、会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办理。
【后续计量模型变更属于新会计政策变更,按照追溯调整法处理】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由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言外之意是只能从成本模型改成公平模型,不能从公平模型改成成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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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2:
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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