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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工业“50强”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打印]添加时间:2023-08-1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574
 为加快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建设,深入实施“稳象育牛、强企培育”行动,进一步加快大企业培育,坚持企业自愿、政府考评、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50强”企业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大企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在重点产业领域,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50强”大企业、大集团,为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撑,为努力争创长三角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县做出新的贡献。

二、申报条件

(一)遴选条件(应同时具备)。

1.企业当年县内实缴税金900万元以上或县内全部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企业亩均税收(或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需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2/3。

2.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设计中心)等机构或近三年科研投入累计800万元以上。

3.单位能耗增加值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存在“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等“一票否决”情况。

(二)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计算口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及县内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不含县外税收。税收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其中:增值税包括免抵调库当年产生数。国家鼓励类行业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减免前计算,具体以县税务局认定为准。

2.营业收入计算口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及县内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

三、评选方法

1.按照实缴税金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的企业得6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1分,直至0分。

2.按照亩均税收(或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的企业得4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0.5分,直至0分。

3.按照两项得分合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统筹考虑所属行业,实施遴选。

4.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雄鹰”企业、市“双金”企业以及县内实缴税金前三强企业不占县工业“50强”企业名额。

5.矿山、石灰、混凝土等资源型企业以及省属企业不参与评价。

6.“50强”评选完成后,企业排序按实缴税金总量从高到低依次排定。

四、认定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对全县工业企业组织开展考评,形成初步名单后,报县有关领导审定通过。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实缴税金、营业收入、涉税重大违法行为:由县税务局提供数据并审核认定。

2.企业技术中心: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3.科研投入:由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4.单位能耗产出水平、节能情况:由县发改局审核认定。

5.环境违法重大事件、减排情况: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审核认定。

6.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审核认定。

7.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认定。

8.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由县委政法委审核认定。

9.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

五、认定公布

长兴县工业“50强”企业每年度评选一次,由县政府办发文予以公布。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9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工业“50强”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