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目的
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在重点产业领域,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50强”大企业、大集团,为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撑,为努力争创长三角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县做出新的贡献。
二、申报条件
(一)遴选条件(应同时具备)。
1.企业当年县内实缴税金900万元以上或县内全部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企业亩均税收(或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需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2/3。
2.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设计中心)等机构或近三年科研投入累计800万元以上。
3.单位能耗增加值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存在“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等“一票否决”情况。
(二)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计算口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及县内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不含县外税收。税收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其中:增值税包括免抵调库当年产生数。国家鼓励类行业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减免前计算,具体以县税务局认定为准。
2.营业收入计算口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及县内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
三、评选方法
1.按照实缴税金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的企业得6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1分,直至0分。
2.按照亩均税收(或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的企业得4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0.5分,直至0分。
3.按照两项得分合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统筹考虑所属行业,实施遴选。
4.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雄鹰”企业、市“双金”企业以及县内实缴税金前三强企业不占县工业“50强”企业名额。
5.矿山、石灰、混凝土等资源型企业以及省属企业不参与评价。
6.“50强”评选完成后,企业排序按实缴税金总量从高到低依次排定。
四、认定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对全县工业企业组织开展考评,形成初步名单后,报县有关领导审定通过。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实缴税金、营业收入、涉税重大违法行为:由县税务局提供数据并审核认定。
2.企业技术中心: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3.科研投入:由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4.单位能耗产出水平、节能情况:由县发改局审核认定。
5.环境违法重大事件、减排情况: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审核认定。
6.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审核认定。
7.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认定。
8.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由县委政法委审核认定。
9.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
五、认定公布
长兴县工业“50强”企业每年度评选一次,由县政府办发文予以公布。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9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工业“50强”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