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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打印]添加时间:2023-08-1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5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长兴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县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战略类项目是指符合县主导产业方向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县域内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服务业、农业、军民融合等重点产业领域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市、县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长兴金控集团、基金法人主体(即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县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建立推进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和会议召集人,各分管县领导担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长兴金控集团等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专家作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长兴金控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由其组建基金公司,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县项目办是县产业基金服务新招引政策性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资质审查、预评审、初定方案等工作。

县行业主管部门是县产业基金服务已落地政策性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准入立项、方案确定、报会决策,其中战略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县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金融办等;技术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县经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等。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同意后,县项目办、军民融合办、长兴金控集团等单位可作为战略类项目的参照部门;县委人才办、县军民融合办、长兴金控集团等单位可作为技术类项目的参照部门。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规模增减、投资运作计划、绩效考核评价及奖励等重大事项由县财政局报常务副主任批准。

第八条  县项目办主要职责:负责对拟招引落地的政策性项目进行行业方向、产业要求、落地要素匹配等方面的准入立项工作;负责形成明确的会议纪要并按照县产业基金相关要求执行审批流程。

第九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政策性项目投资运作方案;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组织对政策性项目立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决策,上述决策结果须经分管县领导审定;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协助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

第十条  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组织对拟申报项目进行预先评估初步尽调;负责对预评尽调项目进行内部审议并提报至县项目办或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长兴金控集团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公司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上级基金设立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县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基金公司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根据基金公司要求对政策性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政策性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制定效益类项目投资运作制度办法;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对县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县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省级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  长兴金控集团应科学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额度,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投资运作计划应包括基金年度滚动可用额度、投资规模等,经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县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第十五条  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最高不超过30%,按照由基金管理公司尽调、基金公司预审、长兴金控集团复审、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八条  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县产业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政策性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政策性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现有管理或者历史管理过浙江省内各地市、县区政府产业母基金(含定向、非定向)不少于2支,且近3年在所管辖当地财政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产业基金管理人考核中获得“合格”以上;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6.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必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县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预评初调、园区申报、主管部门准入立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基金公司预审、长兴金控集团复审、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公示、基金公司投后管理、基金公司执行项目退出等。

1.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落地条件等进行预先评估初步尽调;

2.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申报县产业基金投资;

3.新招引政策性项目由县项目办负责进行资质审查、预评审、初定方案等工作,并出具会议纪要;已落地政策性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准入立项,确定项目投资方案,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以上两类项目均需形成书面文件上报至招商引资分管副县长或行业分管副县长审议;

4.书面文件由招商引资分管副县长或行业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交由长兴金控集团下属基金公司;

5.基金公司指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投资方案给予意见建议;

6.尽调报告及意见建议经基金公司预审提交至长兴金控集团复审;

7.长兴金控集团复审通过后将尽调结果及投资方案的意见建议反馈至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综合意见后提交至县产业基金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投资决策结果需以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准;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政府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金公司按照管委会会议纪要执行。

8.基金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协助下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应经长兴金控集团审议后向县产业基金管委会报备后执行;

9.由基金公司或其指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退出。

第二十一条  县产业基金效益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子基金申报准入、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基金公司预审、长兴金控集团复审、县产业基金管委会投资决策、基金公司投后管理、基金公司执行项目退出等。

1.长兴金控集团应建立动态子基金储备库,定期筛选符合长兴发展需要的产业子基金项目进行申报准入;

2.由基金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基金公司进行预审;

3.通过预审的项目提交到长兴金控集团进行复审;

4.长兴金控集团复审通过后提交至县产业基金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投资决策结果需以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准;

5.基金公司根据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确定的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协助下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应经长兴金控集团审议后向县产业基金管委会报备后执行;

6.由基金公司或其指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4.县项目办、县行业主管部门、县产业基金管委会可在投资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县产业基金,按照投资金额不高于每年0.6%的比例支付。

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根据县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每年0.6%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每年0.8%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每年1%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每年0.4%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产业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产业母基金投资金额年化收益8%(单利)以上后端收益部分中的10%。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母基金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因违法违规从事业务而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县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长兴金控集团制定退出方案报县产业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长兴金控集团根据协议约定及市场化普遍规则进行决策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长兴金控集团报县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长兴金控集团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三十条  县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向拨付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实际投资超过6个月的;

3.子基金成立运行18个月内,未完成返投目标或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县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县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对长兴金控集团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县财政局每年对县产业基金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  县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县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报送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长兴金控集团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公司须向长兴金控集团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县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公司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报告,一并提交至长兴金控集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县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县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长兴金控集团报告,再由长兴金控集团请示常务副主任后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效益类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公司报告,并由基金公司提交至长兴金控集团进行决策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试行,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2020年9月4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长兴县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长政办发〔2020〕4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均作为政策性项目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已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附件:1.长兴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产业基金子基金申请决策流程图

3.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决策流程图

附件1

 

长兴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朱  伟

常务副主任:沈洪峰

    主    任:陈少鹏  

杨永章  

周卫凌

            员:徐    诚(县政府办)

陈剑峰(县发改局)

尹明英(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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