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产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契税政策
(1)个人为其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用于家庭改善,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印花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印花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是指一个家庭在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购房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纳税人申请或者授权,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及相关住房信息传送税务机关。不符合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际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书。诚信保证书如有虚假的,视为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房地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发出书面询问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通知,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时限内办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二、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其购买2年以下的住房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其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
申请免税的具体程序、购房时间、开具发票、以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市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和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2 月 17 日
除了上述这些新政策之外,小新现在还要给大家介绍一下长兴房地产市场的一些新购房政策。
长兴地产新政策
长兴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补充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工作会议等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政策精神,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在《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长兴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77号)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并于2016年2月5日正式施行。
1.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改造实行住房券结算
加快危旧住宅改造,加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对经征收改造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城镇国有土地上零星危旧住宅拟采用加固重建方式改造)住户,实行住房券结算,即由政府指定购买者以住房券形式分批购买危旧住宅,被购买者凭住房券自行在市场上购买房屋。购房价格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含装修、附属设施等)减去建筑成本1200元/平方米确定。所购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购买者无其他不动产的,补助50平方米。购房款70%以住房券支付长兴房产,30%以现金支付。 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所购普通商品住房8平方米的房价奖励,并按规定免征契税。中心城区内购置奖励资金由县城投公司落实,其他镇(街道、园区)购置奖励资金由县、镇(街道、园区)各承担50%。对购买二手房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2.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
(1)增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补偿奖励。
对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县重点项目中放弃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经与村(社区)签订协议并经乡镇、土地审核、公示后,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一是对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附加补偿800元/平方米,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兴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长政办〔2013〕16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以房票方式支付;二是对其所购普通商品住房给予5平方米的房价奖励,原长政办〔2013〕169号文件规定的700-800元/平方米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对购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800元的附加补偿费和5平方米的房价奖励,由房源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和县城投公司各承担50%,其中志成街道由县城投公司承担。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购房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较高利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建立农村放弃宅基地进城购房居民就业援助平台,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二)落实农村居民进城镇购买住房激励政策。
持农村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在长兴县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所购普通商品住房给予5平方米的房价奖励。
持有农村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将宅基地上的自有住房出租、合资(合作)或自营开办特色民宿(经县旅游委员会认定)的,可在长兴县境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根据民宿经营年限给予不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经营期5年(含)至10年的,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7平方米房价奖励;经营期10年(含)至20年的,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10平方米房价奖励;经营期20年(含)及以上的,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15平方米房价奖励。(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
(三)继续实施集体土地拆迁商品房安置。
严格落实《长兴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补充规定(试行)》(长政办发〔2013〕119号),志城街道、华西街道、龙山街道、开发区(太湖街道)、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集体土地拆迁户选择商品房安置。
3.落实人才购房激励政策
1.企业高层次人才购房奖励
对在长兴工作满两年、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且未在我县享受住房补贴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院士200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100万元、省部级重点人才80万元、博士、高级职称(高级技师)30万元、硕士、副高级职称(技师)1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超过人才实际购房价格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补贴。
2.县内其他人才购房奖励
对全日制具有本科学历、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证书的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长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购房补贴。
3.长兴岛内人才回国购房优惠政策
对长兴人才在县外创业、工作,在长兴县境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购普通商品住房给予5平方米的房款奖励。
4. 鼓励外地居民购房
对持有非长兴县居民身份证,近3年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购买长兴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对所购普通商品住房给予5平方米的房价奖励。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保障作用
1.扩大制度覆盖范围
一是提高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执行率,上市公司要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执行率要达到50%以上。
二是各镇(街道、园区)要建立覆盖村(社区)全体专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其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扩大住房消费群体。
2.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正常存款满两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贷款额度可放宽30%,双收入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单收入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48万元。持有“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正常存款满一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本市贷款限额的2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公转私贷”的家庭,仍执行“公积金中心贴息、县财政补贴”的政策。
5.提高新建商品房预售门槛
(一)在建项目。2015年以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正在建设中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以预售商品房数量计算,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25%以上的,方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证书。
(二)未开发项目。2015年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以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的,方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证书。
(三)新增项目。2016年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10层及以下的,建筑主体结构须竣工验收;11层及以上的,施工进度须达到80%(但不低于10层),且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以上,方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证书。
六、引导市场合理定价
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鼓励房地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宅价格,允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下降至登记价格的80%。
7.加强物业管理,提升居住区品质
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严格物业企业准入门槛,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程序,确保中标企业质量。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小区竣工验收后的前三年,开发商每年按应收物业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实行菜单式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小区品质,提高物业费收缴率。
八、附则
1.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购买危旧、危险居住住房的住房券结算政策参照住房券结算规定执行)。
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长兴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77号)参照本补充规定延续。
3、符合本补充规定奖励政策第1、2、3项条件的,享受较高、较优奖励长兴房产,不得重复。
四、本补充规定试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去库存”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及奖励办法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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