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6 日七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7-28 18:03:5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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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四个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两条措施。扩大廉租住房供给,落实本市对廉租住房的土地、金融、税收、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建设、改造和盘活,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促进供需衔接。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住房供给,稳定住房租赁水平,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

为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对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和高校毕业生,凭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滨海新区对购房套数仍执行原有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四项措施,针对就近赡养老人、抚养多个子女带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常住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家庭和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常住人口家庭,可凭户口簿在我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住房。

为盘活居民闲置住房,扩大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供给,居民家庭通过我市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发展平台,以现有住房作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可在原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为支持居民“卖旧买新”、“卖小买大”等住房置换需求,《通知》明确规定,居民家庭持有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且持有套数已达到限额的,可以出售其中一套住房换购一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数不得超过2套。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居民,可以按照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建住房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费用的,免征印花税;新建住房价款超过房屋补偿费用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印花税。

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两项措施,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对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已结清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参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对二套房改善型住房贷款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为减轻居民利息负担,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减20个基点,第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加60个基点。

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四项措施。在加大房地产金融支持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满足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及参与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持续稳定,保障项目建设。

同时,优化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危房改造项目的,按3%核定应税毛利率;其他开发项目,按15%核定应税毛利率。

《通知》还从优化新增供应土地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配套政策,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购房政策咨询问答

1、我是新来的外地来津工作的市民,可以在天津买房吗?

答:可以,在津工作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只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如在本市限购区内无自有住房,可在本市购置一套住房。滨海新区对购房套数仍执行原政策。

2、我家住房子数量已达购买限额,为了照顾附近的老人,可以在家附近再买一套房子给他们住吗?

答:是的,对于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常住家庭,如果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已经拥有两套住房,可以增加购买一套住房;如果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允许增加购买。

3、我家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了2(3)个孩子,家里人口增加后,可以再买房吗?

答:是的,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大户型居民家庭,如果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已经拥有两套住房,可以增加购买一套住房;如果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允许增加购买。

4、我家有一套小户型暂时闲置,近期计划购买一套新房改善居住条件,请问政策出台后可以购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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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通过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平台将自有闲置小套型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的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可以在我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住房。

5、我家房子因为地铁建设被征收了,我还能买房吗?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是的,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居民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居民可以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有优惠政策,新购住房的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费的,免征契税;新购住房的价款超过房屋补偿费的,对超过的部分征收契税。

6、我家是第一次买房,请问申请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是多少?

答:对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减20个基点,目前为4.1%。

7、我已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已出售,无未偿还贷款记录,在天津不再拥有房屋,请问我再申请住房贷款购买另一套房屋时,首付比例和利率是多少?

答: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减20个基点,目前为4.1%。

8、我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需要购买第二套住房,请问首付比例和利率是多少?

答: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加60个基点,目前为4.9%。

通知全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房地产调控政策推动房地产行业

健康发展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保障住房刚性需求

(一)扩大廉租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用好国家支持租赁住房建设、改造和振兴的奖补政策,落实本市对廉租住房土地、金融、税收、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计划管理,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供需相适应。大力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住房供给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稳定住房租赁水平,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廉租住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和高校毕业生,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购房套数仍执行原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改善住房需求

(三)常住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的、有2个以上子女的,可凭户口本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家庭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将一套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家庭持有本市限购区域内已达限购标准的住房时,若出售其中一套住房,可以再购买一套,但家庭住房总数不得超过2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居民,可以按照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住房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费的,免征契税;新购住房价款超过房屋补偿费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住房信贷政策

(七)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结清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八)落实国家优惠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对使用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第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最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优化新增供应土地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上级规划、专项规划要求,在保障公益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情况,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及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的有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教委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扶持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商业地产用地,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金融政策。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准确把握和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金融机构要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及参与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维护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项目建设。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抵押合作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形象等尽职调查,确保相关项目条件符合国家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十二)加大税收支持力度,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危房改造的,应税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应税毛利率按15%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查和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2022 年 9 月 16 日

来源:缙云

责任编辑:赵思瑶

流程编辑 闫胜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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