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申请对象、条件及保障方式详解

发布时间:2024-09-10 19:04:0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1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1. 担保方式及担保申请人

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综合管理、分类分期支付”的原则,申请对象为在本县取得城镇常住户口或浙江省居住证,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公务员。

申请人应当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散居贫困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合计不超过50平方米。

2、单身申请人(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无子女)年龄须满30周岁;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在本县取得城镇户口3年并持续至今;

2、单身申请人(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无子女)年龄须满35周岁;

3.申请人申请月份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8537元人民币;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或者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申请的家庭财产收入不得超过以下数额:

①家庭人均货币资产不超过20.6万元;

②企业投资额(含认缴资本)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且机动车价格不超过19.89万元(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的无税金额或保险单上的金额为准,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新就业无住房劳动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有本县乡镇户口或持有本县境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申请月份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8537元人民币;

3.申请的家庭财产收入不得超过以下数额:

①家庭人均货币资产不超过20.6万元;

②企业投资额(含认缴资本)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且机动车价格不超过19.89万元(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的无税金额或保险单上的金额为准,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申请人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以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间为准);

5、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6.主申请人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时间不超过7年(以毕业证明为准);

7.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

8、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县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本县居住证;

2.申请人申请月份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8537元人民币;

3.申请的家庭财产收入不得超过以下数额:

①家庭人均货币资产不超过20.6万元;

②企业投资额(含认缴资本)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③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拥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且机动车价格不超过19.89万元(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免税金额或保险单上的金额为准,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申请人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以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间为准);

5、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6.主申请人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

8、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县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已享受公租房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报;已享受长光集团安居工程、职工住房整体安置政策的家庭不得申报;已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家庭不得申报。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划拨建房用地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得申报。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须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离婚人员子女抚养以离婚协议或生效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需出具证明)是否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由申请人家庭自行认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非本县户籍申请人家庭成员须持有本县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七)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产,应当纳入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住宅、店铺、工厂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共住房;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房屋已被拆迁的,按照拟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补偿面积计算;

4、如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被政府收购长兴租房补贴,则按实际购买的面积计算;

5、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批准的土地面积计算拟建房屋面积。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不足5年(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间为准)的,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存在特殊疾病(需有医保部门证明)导致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年限限制。特殊疾病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乡居民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规定的特殊疾病。

离婚时间不满5年的,离婚前原有住房面积(不包括租赁住房)按照离婚时人均住房(含未婚子女)计算,离婚后计入申请离婚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方式包括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线上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报名: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非本地户籍申请人可到住房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并如实填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非本地户籍申请人可到用人单位提交),也可到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里班APP等网上受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须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家庭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保险单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无法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

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须经雇主审核并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家庭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或者公积金连续缴纳证明;

5、车辆保险单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的证明、在申请人住所外租房的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就业无住房员工,须提供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无法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意见并将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异地户籍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初审: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园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工作单位)通过书面审核、入户走访、邻里走访、信函核实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街道、园区)及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不含资料收集时间,审核不超过11​​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房产、收入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名单,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名单。对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或短信告知。

四、保障面积及补助标准

1.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户均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即1-2人家庭36平方米,3人家庭54平方米长兴租房补贴,4人及以上家庭60平方米)。以上保障面积需从现有住房面积中扣除。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要求,本次租金补贴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户籍等情况,实行差别补贴标准:

1.中心城区(含枝城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对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散养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特殊疾病、“三亲”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14元/平方米;对申请前12个月人均收入62829.6元(不含)以下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9.8元/平方米;对申请前12个月人均收入62829.6元(含)以上、低于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农民工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7元/平方米。

2、其他镇(街道、园区)。对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散养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特殊疾病或“三亲”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9.4元/平方米;对申请前12个月人均收入62829.6元(不含)以下的低保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6.5元/平方米;对申请前12个月人均收入62829.6元(含)以上且低于当年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助4.7元/平方米。

五、补贴发放

租房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律覆盖。租房补贴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后按季度发放,上一季度的租房补贴于下一季度初发放。对新增租房补贴家庭,审核合格后次月发放租房补贴。

六、监督管理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材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对个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以欺骗他人的方式获取保障资格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3.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指定责任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各乡镇(街道、园区)对申请人的审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有关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家庭资格审核中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和专人对应聘人员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家庭资格审查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主要受理网上申请,网上申领率要求不低于90%。各镇(街道、园区)要做好网上申领宣传工作,引导申请人网上申领。同时,在受理和初审过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2.审核所需相关数据以浙江省大救济平台核实反馈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报告》为准,如无源头部门数据的,由申请家庭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入核实结果以相关单位反馈的收入数据、工作单位核实的收入、申请人承诺的收入三者中最高值作为收入核实结果。

3、本方案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住房、签约、社保缴纳、毕业等截止时间为报名当天(报名时间以长兴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

4. 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须于每年下半年参加年度审核,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新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当年不再参加年度审核。

5.对已确定享受城市低保、低保边际、分散供养家庭等社会救助的家庭,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定期上门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全面摸清其住房状况,并建立档案、建卡、查缺补漏,实行动态监测。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应在一个月内主动提供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主动向社会救助家庭宣传公租房保障政策,详细说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让社会救助家庭充分感受到暖心的住房保障政策。

6.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用人单位应协助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年度审核工作。申请人工作、收入、社保、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或者继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决定。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查询电话:6258703、6025691。

打赏
凡注明"来源: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佚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