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
赣州市发布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这项政策将为当地民众带来哪些实惠?
我们来看看↓↓↓
一些重大举措
☞支持落实住房购房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
☞继续实施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章贡区、赣州经济开发区、赣州榕江新区市区范围内,个人首次购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生活条件。 (以网上签订合同为准),2024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的,受益财政部门将给予50%契税补贴。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支持居民置换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在本市内重新购买住房的,按规定退还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扣。
☞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房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间隔由24个月缩短为6个月。三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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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阅读下文了解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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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干市妇办字[202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市各单位: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落实工作。
2023 年 8 月 4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落实因城施策,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满足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1.进一步促进刚性和改善需求
(一)支持落实住房购房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章贡区、赣州经济开发区、赣州榕江新区市区范围内,个人首次购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生活条件。 (以网上签订合同为准),2024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的,受益财政部门将给予50%契税补贴。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提高住房建设质量。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时,鼓励探索增设社区设施、景观美化、智慧社区、四代建筑等多元化质量评分标准,采用“地价+竞品质量”的方法确定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改善型住房的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调整住房供应户型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居民置换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在本市内重新购买住房的,按规定退还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支持各县(市、区)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税基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积极推行二手房“押金转让”。简化二手房抵押交易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抵押二手房可以在不解除原有抵押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和转让,为交易双方节省资金和时间成本。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各县人民政府(市、区)]
(七)优化征收、补偿和安置方式。支持政策性银行积极响应棚改行动,用足棚改信贷政策,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比例,对选择货币安置、购买新商品的给予补贴或奖励当地的住房。鼓励县(市、区)采取“房票”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支持县(市、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房、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人才住房。 【责任单位:市城镇住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赣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保障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
(八)切实保障商品住宅用地有效供给。对于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市场需求较大的地区,加快土地供应步伐,加大中心城区土地供应协调力度。土地出让起拍价根据地块位置、土地用途、近六个月区域土地交易价格以及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等因素,科学确定。加快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已供应但尚未建设、闲置的存量商住混合用地(前期供地阶段约定的工业项目建设需求除外)按照程序回收法律;收回后的商住混合用地应当首先满足公众需求。在保证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依法统筹优化调整土地规划利用,重新落实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支持商业库存去库存。严格控制商业地产项目用地供应,合理规划商业写字楼布局和规模,杜绝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写字楼盲目超前规划、超前建设。支持商品房库存消耗周期小于12个月的县(市、区)按规定将商品房改造成租赁住房,用地期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对于非住宅库存枯竭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在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现有教育用地经营性用地的用途、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将推动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继续实行土地出让竞价保证金最低比例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时,继续按最低标准(出让起拍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中心城五区出让土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须缴纳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继续落实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为施工进度预售楼房的正负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认真落实房地产金融“十六条”,制定房地产企业白名单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贷款融资和发债,对发债企业给予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封闭式融资试点,实行封闭式资金管理,提供贷款优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地产企业并购风险处置项目,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对并购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赣州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十四)延长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现有融资的展期。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谈判,通过延期和调整还款安排,积极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现有融资,推动项目竣工交付。 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在原规定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赣州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支持宝教大厦项目配套融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利用商业银行保障性住房配套融资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调控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等资金存管的考核激励保障基金、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因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赣州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城镇住房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继续执行最低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仍为20%,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仍为30%。对拥有住房并已还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符合本市贷款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继续实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局赣州监管分局、各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管理委员会】
(十七)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房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间隔由24个月缩短为6个月。三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以“省+湖南五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远程缴费、存款和互认互贷为基础,推动住房公积金跨境与大湾区的互联互通。湾区城市及其他城市。区域合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除本文件明确规定的上述政策规定外,《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州府办字[ 2022]60号)继续执行。不受保单有效期至本文件签发执行时间间隔的影响。国家及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区的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
除本文件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措施外,其他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