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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地产月影长滩
成都悦盈长滩开发商
扰乱房地产市场并被通知信用评分扣除
8月23日,成都市温江区房产管理局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称,在处理群众投诉时,发现成都市开发建设的“月影长滩”C英亭置业有限公司团售现场“三栏一提醒”告示不完整、不规范,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查询,《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通知,经研究决定通知成都盈廷置业有限公司,并按规定扣除积分。
据了解,华西都市报封面地产此前独家报道了中铁二号楼板“锈蚀裸露、楼板裂纹、渗水……”等一系列问题。地产·悦盈长滩别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温馨提醒:为防止广大购房者陷入购房陷阱,现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摘录如下——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有关司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公司,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监测和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减少商品房销售中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各位购房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9 年 7 月 1 日
第一条 规范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减少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在商品房销售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预售房屋管理办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商品房销售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及相关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披露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规范的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售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牌(站)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查询,公示牌(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证书公示栏,公示下列证书或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体布置图;
(四)制定企业资质证书;
(5)商品房销售授权书和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格登记证书(代销应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设立文件(文本)公告栏(站),公示下列文件(文本)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当予以公示);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四)(财产)临时管理规定。
3、设立待售房信息公告栏,公示待售房面积、价格及销售动态:
(一)核定本期及原预售期的可售房屋总数、总建筑面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面积);
(三)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四)抵押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企业应当使用不同标识公示商品房“可供出售”、“已订购”、“合同已起草”、“合同已签订”等销售动态信息。
(二)设立信息查询办公室,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1.商品房销售现场应配备电脑等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查询服务;
2、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防白蚁合同》或房屋内实施白蚁防治的证明文件;
5、初步物业服务合同;
6、全部财产清单;
七、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对购房者进行特别提醒。
《特别提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者受到政策限制的; (二)项目是否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三)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四)购房者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告栏和信息查询处应当设置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并予以标识。安置时间从商品房销售前开始,一直持续到销售结束。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保留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和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所公示的信息。制度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相关传单、楼盘等宣传材料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误导购房者。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项目销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监测、及时处理市场变化。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现场销售信息的披露情况,鼓励社会力量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在监测管理活动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应当提出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
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电台、房地产政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对查处的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及整改信息进行公示。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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