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4-11-12 19:06:5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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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转让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的……”因此,如果违反本法签订的《房地产管理法》,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该司法解释本质上是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狭义解释。其立法目的是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避免无效合同过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中交易成本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结合法律、法规的主旨,权衡权利冲突和矛盾纠纷。”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和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应根据其规范的对象综合确定。如果强制性规范规范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合同行为发生了,强制性规定仅规范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规范某种合同行为,或者规范其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条,绝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的不动产”不得转让,是否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呢?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目的是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具体到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主要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明确房地产的来源和权属,是国家对房地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

其次,从规制对象来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仅对一方当事人及合同的履行产生限制,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第三,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转让的房地产,不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当前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发挥房产资源效力的情况下,如果下一方仅仅因为没有取得房产证就主张合同无效,如果支持的话,就等于彻底否认一切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交易的合法性。目前,在一级房地产市场,期房交易是主流,从卖房子到办理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条,再到土地证,现在房产证的期限一般是二到三年年,甚至更长时间,如彻底否定此类合法购买但尚未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房产的交易,不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此外,目前预告登记制度和网上合同签订备案已普遍实施,未取得权利登记证书的房产交易安全也得到了相应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条应当是行政强制规定,而非有效的强制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有效的合同。

房地产城市管理条例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号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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