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0 18:03:2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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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回答记者提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下限的公告》 《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司、财产与行为税司、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及服务税司、房地产市场相关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司回答记者提问。

一、本次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产税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企稳,加快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落实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2、此次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有何调整?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

契税方面,现行享受1%低税率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至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上广深四城市均可适用契税与其他地区统一实行家庭第二居所税收优惠政策。即调整后房地产信息查询,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统一缴纳1%的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统一降低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下限0.5个百分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预征费率。

(二)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挂钩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实际税负房地产公司稳定。

增值税方面,相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以上住宅销售一律免征增值税。这原本是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的个人。对购买满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也相应暂停征收。

土地增值税方面,已取消普通、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继续实行销售增值税不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三、调整后的房屋交易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纳税人如何申请优惠政策?

答:(1)政策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1%征收契税。契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2%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处理方法。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符合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符合信息共享条件且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承担法律责任以保证承诺的真实性。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对2024年12月1日后购房并申报缴纳契税的个人,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但12月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个人自2024年1月1日起,须满足以下条件:新公告所有规定按照新公告执行。

四、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挂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全国其他地区实行同样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本市个人买卖房屋满2年(含)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销售个人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公告要求的,可按照新公告规定执行。

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挂钩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已取消普通、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直属中央政府。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照新的执行标准执行。公布的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出具清算审查结论的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税率下限房地产信息查询,其中: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下限均下调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便利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将依托不动产登记纳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者提供纳税“一站式办理”付款和证书申请。 “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根据需要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信息提供方式。继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提供信息和填报负担。对于不符合信息共享条件且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地方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税务服务部门专设税务咨询岗位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结合本地实际,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纳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应对纳税人的担忧并确保税收有序。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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