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后续测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本准则第十条规定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农用地使用权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本条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成本模型作出原则性规定! 房屋,指固定资产; 土地,指无形资产。 在具体细节上,还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固定资产摊销开始时间和无形资产折旧开始时间相差一个月的起点]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前提条件是①计量可靠,②持续取得。 不满足条件的,只能按照第九种成本模型进行后续计量。 】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公平模型前提条件的推演条件之一:内部因素、环境激励】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获取相同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而合理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公平模型的前提是第二个推演条件:外部因素、企业能力的激励】
[提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第56页,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后续计量模式,不能同时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模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摊销或减值,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两者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模式处理原则:不摊销、不计提折旧、不计提坏账(根据准则8号第三条,公允模式投资性房地产不计入坏账范围),按公允价值计量,以及调整至公允价值的金额计入公允价值可变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视为新的会计政策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新政、会计变更和差错》处理。更正”。
【后续计量模型变更为新会计政策变更,按照追溯调整法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由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言外之意就是只能从成本模型变成公平模型,不能从公平模型变成成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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